魏巍:也谈农民工问题 (转)

魏巍:也谈农民工问题 (转)
2005年9月26日
(魏巍,我国著名军旅作家、诗人,他的长篇小说《地球上的红飘带》、报告文
学《谁是最可爱的人》最为人们所熟知。)

近来由新华社播发的《死囚王斌余的道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同情。网
上正为此纷纷议论。有人说:“面对即将死去的王斌余,中国的相关机构及其领
导人就应该下地狱,是他们的错误导致了王斌余的死亡。”有人说:“一个民工
因为要不回工资,他相信政府,去找了劳动部门,他相信法律,去了法院,但是
,是什么让他把刀高高举起?是谁把一个民工逼上了共和国的刑场?';此人最后高呼
道:“拯救民工王斌余就是拯救中国!”还有人尖锐地说:“人们在同情和声援王
斌余的同时,强烈地谴责那些将王斌余们逼入绝境的权贵黑心贼,愤怒地诘问这
种尖锐矛盾下的社会现状如何能够得到‘和谐’,严厉地声讨对包括广大民工在
内的极弱势群体的生存根本不予保障的现行制度和法律体系。”

的确,农民工是当今我国重大的社会问题。社会能否和谐稳定,要看我们对
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

由王斌余身上爆发的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也不是个人的悲剧
,而是社会的悲剧,时代悲剧。在王斌余事件发生的前后,还不知道全国会有多
少类似的事件。更多的是王斌余们的被打杀。《楚天金报》2005年9月10日报道,
“9月8日20多名在云南打工的湖北民工,在向包工头讨要工钱时遭到多名手持凶
器的歹徒攻击,一名湖北孝感籍民工当场被殴身亡,5名民工重伤。”《广州日报
》2005年8月21日消息,来自湖南的民工彭某,与他的几名老乡正在吃晚饭时,被
10多名男子殴打。结果彭某因抢救无效死亡,5名民工重伤。事件的起因不过是彭
某向他原来的老板讨要100元欠薪所致。”据《昆山视窗》网站消息,2005年1月
8日在无锡市东林广场六塔发生了黑社会劈杀讨要工钱的无辜民工的事件。当手无
寸铁的民工们拿着证件去领取他们一年劳动所得的时候,做梦也想不到厄运突然
降临。20名手持古巴刀的黑社会分子早已设好鸿门宴等这一伙无知的民工们,进
去一个砍一个,鲜血溅满了办公室和门外的道路。……”这就是今天中国千千万
万民工们面临的危境。勿庸讳言,这些问题决不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一个劳
资关系问题,阶级斗争问题。不过这种阶级斗争是资产者居于绝对优势,对弱势
劳动者所进行的罕见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下的阶级斗争。使人感到它带有相当浓重
的封建性野蛮性的色彩。对此我们必须正视它,勇于承认它,把它当作一个整体
问题来解决。仅仅应付式地解决一些枝节问题是没有用的。

农民工是在当前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下,也就是“三农”问题尚未解决的情
况下出现的。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最庞大的劳动群体,据称人数达到一亿左右
。同时,不能否认它又是劳动条件最恶劣,劳动时间最长,最苦,最累,充满危
险,待遇最低,且最受卑视的劳动群体,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是处于社会底
层的不幸的一群。

但是,千万不要忘,他们又是在我国社会中居于重要地位,贡献很大很大的
人群。试看我国大小城市,那一座又一座巍峨的高楼、工厂、立交桥,一条又一
条高速公路、地铁,哪一处不是他们亲手创造的呢?哪一座建筑物没有他们洒下的
鲜血和汗水呢?那些使我国被称为“世界工厂”的大量出口产品,哪一件不是出自
他们的劳动之手呢?那些出现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各大城市的繁荣,哪
里能离开他们的贡献呢?但是,他们的劳绩得到应有承认吗?他们受到的待遇合理
吗?他们过的是人的生活吗?

这正是当今社会不合理的地方,令人想不通的地方。即使这样,你到时候给
人发工资呀!还要变法儿克扣他们一点点可怜的收入,工资不仅不按月发放,年终
也不发,这不是耍无赖吗?甚至还要行凶打人,谁见过这样丑恶的强盗资本主义呢
?然而事实如此!近年来虽然政府对此三令五申,也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这正是王
斌余事件发生的原因。悲剧也正是由此产生的。事实的严峻性已向我们宣告:这
个社会已经倾斜得太厉害了,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正在死亡线上挣扎呻吟,不能正
常生活下去了。作为执政党再不进行阶级关系的调整,已经不能继续下去了。近
年来,在珠江三角洲等地出现的民工荒,是一个警号,已经说明再不改变现状,
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

为了调整阶级关系,使社会比较平衡比较和谐地向前发展,必须解决一系列
思想、立场和政策问题。

首先就要端正对农民工的认识,要给这个劳动群体定位。应当看到,在当前
我国城市大发展,农村有庞大剩余劳动力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力向城市大转移,是
历史的必然。事实证明,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事业中已经做出并且还要继续作出
伟大的贡献。应当承认,他们已经是我国伟大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把他
们当作工人阶级的成员,而不得再有任何轻视和卑视。把他们看作是“乡老赶”
、“打工仔”、“下等人”是完全错误的。既然他们已是劳动大军的主体,是国
家的领导阶级、国家的主人,我们就必须认真解决他们的问题。

第一,必须改善和提高他们的待遇。应当承认,目前他们的工资实在是太少
了,太低了,他们吃的是最粗劣的伙食,住的是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挤在一起的垃
圾窝,简直太不像话了。除去很可怜的工资外,几乎再没有什么福利。以王斌余
为例,他开始在天水打工,一天工资才11.5元,扣除4元的伙食费,仅拿7.5元,
每月不过300多元。即使按每天20元计算,月工资不过500多元,这实在是一种罕
见的超额的剥削。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残酷剥削也不过如此。在现代文明社会中
是决不允许的。我们应设身处地为他们想想,这些人都是远离家乡,抛妻离子,
既无法照顾年迈的父母,也不能抚育自己的子女。还有些夫妻双双在外打工,把
孤苦伶仃的子女留在家中,无人管教,这些子女被称为“留守孩子’;,据称全国有
一千万人.亲人缺失的伤害无法弥补。试想他们付出了何等的代价?现在这样低的
报酬合理吗?据鄙人拙见,凭他们劳动本身的苦重和他们付出的沉重代价,每月的
工资至少应达到1500元,才勉强说得过去。

第二,应严格重申《劳动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现在农民工的工时实在
是太长了,一般从早晨六点干到晚上六点,至少12个小时,有的甚至14个小时,
和旧社会差不多。这种苦重的劳动,简直是常人无法忍受的酷刑,是对生命的严
重摧残,也是工人对生命的透支。一个生龙活虎的年轻人,干不了几年就“报销
”了。更不要说那些遭受各种残伤的人留下终身的不幸。这种野蛮的剥削制度,
实在是违背人性的不人道的。八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制度压迫下
长期斗争的成果,到现在已经实行了一百多年了。我国在新中国建立后即实行了
这个制度,并行施了多年。这是见诸《劳动法》的明文规定。为什么现在不执行
了?这不是大倒退吗?为了爱护劳动者的生命,为了保持劳动者持续劳动的能力,
为了国家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对此重申,无论公私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八小时
工作制,违法者应当受到惩处。不得任意加班加点,偶尔加班者,必须付加班费

第三,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制度。在工业战线的众多部门中,都不免发生
各种职业病及因工致伤致残。为了爱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其继续劳动的
能力,没有一套严格的保护措施是不行的。现在许多厂家,为了追逐高额利润,
根本不顾工人死活,故意不与工人订立劳保合同。伤残没有人管,还要自己花钱
到医院看病。有害的劳动条件造成的职业病,更是比比皆是。据国家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提供的材料,我国已有两亿人受到职业病的侵害。广西职业病研究所所长
葛宪民说:全国有害有毒的企业已超过1600家,受职业病危害的人群也超过两亿
人。我国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和死亡数,均占世
界第一。这还不严重吗?

第四,必须把农民工所在之处的工会切实组建起来。在当前农民工自身的权
益屡受侵犯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工会组织,以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
。这对保持社会力量的平衡和稳定,促成社会和谐发展是不可少的。即以王斌余
事件为例,如果有工会组织,王斌余的问题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面与老板
谈判,商讨合理的解决办法,王斌余也就不致于登门讨债,引起那样的悲剧了。
一句话,必须赋予农民工主人翁的地位和民主的权力,使他们有说话的地方,有
解决问题的地方。这是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决定意义的一环。某些私营企业抗拒成
立工会的,应进行严厉警告。同时农民工本身也应深切了解,民主不是恩赐的,
是需要提高自身的阶级觉悟,加强自身的团结,挺起腰板,积极斗争才能实现的

以上不过是一点初步设想,也是《劳动法》范围所规定的。但能否实现,关
键还要看权力部门的态度。也就是说还要解决一个屁股问题,即屁股坐在哪一边
的问题。如果屁股坐在广大劳动者一边,坐在受压迫的农民工一边,解决上述问
题会是顺利成章的;如果屁股坐歪了,或只是口头上坐在农民工一边,而心眼里
是傍大款,唯恐与资产者追逐的高额利润的目标相抵触,那事情就难办了。例如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本来是一个不应该发生的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的法制
国家,无故拖欠农民工资,是违法的,是流氓无赖行为,是应当绳之以法的。事
实上政府对此也发过号召,做出过规定,也有劳动的调解机构和法律机关,但却
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是端正立场的问题了。一个执政党如果不能解决这个
问题,长期拖下去,难免就要失信于民了。

至于对王斌余案件的处理,也有一个立场问题。如果按抽象的法的概念看问
题,杀人偿命是自然的,如果按科学的世界观看问题,真正揭开问题的实质,第
一,老板对王斌余欠下的血汗钱硬是一拖再拖,耍赖不还,还纵凶聚众打人,是
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老板应负主要责任;第二,因为欠账不还,劳动所得落空
,王斌余事先曾找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它们都互相推脱,致事态越来越严重化
,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因素;第三,才是王斌余的个人
过失。由于他年轻,别人欠债不还,使得他无法生活,还打他,污辱他是狗,他
无法忍受了,对暴力起而反抗,产生了错误行动。实际上他只能负三分之一的责
任。如果要判刑,那个拖欠工资不还的老板也应当同时被判刑。仅仅把王斌余判
处死刑,那就是把三个因素造成的悲剧让他一个人承担了。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同时,应当深刻理解,我国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
法不是抽象的法,不是超阶级的法,更不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我们的法是
人民民主专政指导下的法。我们的法,如果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不能维
护那些受剥削受压迫的弱者的利益,就是失职了。因此,综合整个悲剧因素的造
成,判处王斌余必要的徒刑是合理的。要知道千千万万老百姓都睁着眼睛在注视
着这件事,考验我们的法律是在维护谁!
2005年9月26日

好文,希望不要判王斌余死刑。
社会逼得他走投无路才杀人,他杀了人还自首

王斌余杀人是社会朝恶序化演进的必然

亦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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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什么王斌余杀人案会举国关注?

杀人者偿命,在中国乃亘古不变的道理。王斌余被判死刑,按说死有余辜,一命抵了四命,这与他打工的报酬微不足道相比,死得也算壮烈。在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一个夺人四命的农民工被判死刑,本是稀松平常得难以引起国人注意的小事一桩。然而,由于新华社几个记者深入死牢中采访王余斌,编发了《死囚最后愿望:关注农民工》的报道后,不仅引起了主流媒体和边缘媒体共同组成的社会舆论强烈关注,使王斌余获得了堪比当年蒋爱珍枪杀三人而得到的民意同情,而且,有不少法学界的饱学之士和知名律师也甘愿无偿为王余斌辩护,乃至一些在职的法官也打破禁忌为之说项放话以希望同行能免其一死。

一个犯下恶性刑事罪行的身份卑微的农民工得到了当今中国最广泛的民意同情,甚至由此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正义、对司法、对政府乃至对自己命运的重新思考。这,恐怕是石嘴山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对王斌余下判时始料未及的。

当年,沈阳的刘涌案二审曾经由死刑改成了死缓,结果在民意皆曰该杀的舆论压力下,由最高法院史无前例的直接提审,再改判死刑并审结后立即执行而划上了句号。王斌余案当然还没有严重到非得由最高法院来干预的程度,宁夏高级法院完全可以在请示最高法院后作出改判或维持的终审判决。王斌余杀人案的法律问题,自然由宁夏的高级法院来了断。我想说的是,围绕此案的社会舆论在王斌余被处死前被及时引爆,无论是对日后中国社会的走向,对今日司法正义的定义,也无论是对政府施政的影响,对火山般爆发的民间舆论的引导,都是意义深远的。

二 王斌余成为罪犯的主要责任应当由社会来承担,处死王斌余有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应减轻其刑罚-

中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原则和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有别于西方国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的警察叫人民警察,而所有这一切构成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引以自豪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在我们引以自豪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王斌余杀人案发生的过程和审理的过程来看,我们国家的司法倾向正在背离社会底层的庞大弱势人群,为恶序社会的到来而开启大门。通观王斌余杀人案的发生过程和审理过程,可以非常集中的看到这一倾向。包工头吴新国拖欠王斌余5000元工钱,王斌余因为父亲治病急需用钱,找吴新国要这笔钱,本是天经地义的正当要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没有要不到的道理。可是,吴新国居然就敢于不给。如果这个时候,王斌余拔刀相向,国家、制度、法律和社会没有任何责任,王斌余罪在不赦,民间的舆论想必不会如此沸腾,把近乎一边倒的把同情给与王斌余。王斌余杀人案之所以把社会深层的问题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引爆,就在于他在杀人之前求助过国家、制度、政府和法律。

不错,王斌余是一个弱势、可怜的农民工,但他却是个在杀人之前知法守法的良民,是一个心地善良纯朴的孝子。他从吴新国那里要不到工钱,没有对雇主发出任何威胁,而是首先想到求助于法院、政府和法律。首先,他去的是人民法院,求助于法官给个公断。但接待他的法官告诉他,若走诉讼程序要来这5000元钱,得等3到6个月。这个没有同情心的法官毫无专业素养的糟糕回答,无异于断绝了他靠法律、靠人民法院讨来工钱给父亲治病的希望,因为父亲的病不可能等这么长的时间。

事实上,在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国家在立法中是作了有利于弱者一方的“先予支付”的规定的,即:原告方因情势所迫,必须由被告方在裁定作出前先履行给付的义务,当被告方拒绝给付时,法院可强制被告给付。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法官或许是为了图省事,或许是业务素质太差,或许是别的什么原因,把王斌余当皮球踢给了劳动局。法官这样做,自然有他的理由,我们事后苛责他,也只能限于道德的层面,而不能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追究他的责任。因为他这样做,基本上是全国基层法院处理这类民事纠纷的惯例,也可以说是受案法官合法行使权力的一个说得过去的选择。至于事后的悲剧可朔源于这个法官没有同情心和法律素养太差,把本可以轻易解决的问题推给强制力远不如法院的劳动局,而没有把一场悲剧化解在萌芽状态,但责任显然不能由这个法官来承担。

接着,王斌余来到了劳动局。劳动局在解决这样的纠纷时,其强制力连橡皮筋也不如。所以,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此时的王斌余已经给了雇主下台阶的机会,接受了包工头先付500元,5天后再付清全部工钱的条件。按说,这样的调解协议虽然照顾到了雇主的面子也兼顾了民工的利益,还没有糟糕到显失公平的地步。但是,可以想见而且被事态的发展所证明的是,包工头在达成这个协议时,根本没有就履行它的诚意。所以,离开劳动局,先付500,立马变成了只付50。而且,王斌余也随即被解雇并被赶出工棚而流落街头。

在人民法院和劳动局转了一圈,手握一纸空文调解协议,囊空如洗,被雇主赶出工棚流离失所,从而跌入生存底线之下的王斌余,只能求助于自己。于是,他带上一把刀和自己的弟弟漏夜来敲雇主的家门,希望雇主能够发善心给他该给的钱,同时,也毋庸讳言,他对雇主已经作了以死相拼的最坏打算。如果这个时候吴新国还有一点点良知,稍微讲一点点道理,把协议约定的500元付给王斌余,后来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然而,霸道的吴新国居然不屑于亲自从家里出来赶走王氏兄弟,也不是按常规报警喊来警察解决问题,却是打电话唤来四、五个象家奴一样听话的下属,来驱赶王氏兄弟。

此时,如果这几个吴新国唤来的人中哪怕有一个人能站在王氏兄弟的立场上说几句公道话,王斌余的那把刀原本是不会拔出来的。不幸的是,这几个吴新国的下属虽然境遇比王斌余好不了多少,竟鬼迷心窍都成了吴新国的帮凶,不仅对王氏兄弟恶语相向,而且拳打脚踢,终于使王斌余郁积在胸中的怒火不可遏止的爆发了出来。结果,前来为吴新国做帮凶的工友均被暴怒下失去理智的王斌余所杀,而雇主竟侥幸逃生,从而酿成四死一重伤的血案震惊全国。

案发后,从王斌余于案发当日5月11日自首归案算起,历经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和法院审判,至6月29日,王斌余一审被石嘴山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历时却只有短短的50天。这与法院当初帮他讨要5000元工钱要历时3到6个月形成了非常残酷的对比。

为什么人民法院对同一个王斌余,当他作为原告和被告时,其审判效率竟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别?再傻的人也会问,法律和司法在王斌余身上是公正的吗?当王斌余在生存底线之下挣扎的时候,法律和司法以拖沓和低效漠视他的权利和存在,而当王斌余以杀人这种极端的方式挑战了把他逼入绝境的秩序时,法律和司法却表现了当今世界上少有的高效率。如果听任王斌余案的判决生效,会给每个中国人发出的失什么样的信号呢?至少强势群体会认为,法律和司法部门是站在他们一边的,而弱势群体会对法律和司法部门感到绝望。

基于以上的事实,我认为王斌余是当今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原则和立法、司法指导思想的社会和制度把他逼向了犯罪的深渊,处于他死刑不仅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而且也意味着对现存社会不合理秩序和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原则和立法、司法指导思想的司法现状的确认,必将遗害无穷。

三 若王斌余被处死,将是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演变成恶序社会的标志

王斌余作为一个没有什么文化、做城里人遗弃的低下体力活的农民工,一没有城市工人的权益保障,二在雇主和各级工头眼中毫无尊严可言,三连自己用血汗赚来的应得报酬都拿不到手,并且几次遭到雇主的羞辱、诬陷和殴打。他在杀人之前始终想用正当、合法的途径讨个公道,事实上他也以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和一个守法公民的正确方式寻求过正义,就是在拔刀杀人之前一分钟,都试图心平气和地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好为父亲治病。这样的良民,在一个良序社会是不会对社会造成半点危害的,绝对是社会的建设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这样的人被逼向了犯罪的深渊,如果不对造成他走向犯罪的社会机制进行检讨和加以改造,而仅仅是以处死他而作为结果,由此给社会发出的信息,必然是恶序社会降临的标志。

所谓良序社会,我的理解是,人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各安本分,会得到社会的正反馈;而在恶序社会,则得到的是负反馈。由此反观王斌余的遭遇,他身处的小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恶序社会。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王斌余以良序社会的通行方式求助于法院,而法院把他的问题当皮球踢给劳动局,劳动局继把问题再推给他的雇主。

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王斌余表现了一个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优良品质。即使是在遭到群殴,失去理智激愤杀了人,在恢复理智后,他也立即明白了严重的罪责和后果,知道尊重和敬畏法律的威严,没有进一步走向反社会的深渊,而是选择了去公安局自首。哪怕是被判了死刑,也能够坦然面对死亡,甚至说出了希望以他的死唤起政府关心农民工境遇的话语。从而令所有善良而又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胜悲哀,生发出物伤其类的感念!王斌余之所以会获得社会各界广泛的同情,其杀人四死一伤的血腥味会被冲谈,正是其犯罪行为中所蕴含的正义因素和据理力争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悲剧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从同情王斌余的民意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家共同的认识是:一个称得上好的良序社会,应该是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成员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寻求制度和法律的帮助与救援,从而使正义和公平能够很快达致的社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迟到的正义与罪恶只有一张纸的距离。当一个社会中,处于弱势的群体特别是占有社会资源微不足道的最底层群体身处绝境的时候,其呼天抢地的救命声被制度和法律屏蔽,当求得正义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和司法都堕落到惟利是图而不想在强势群体面前惹是生非的时候,任何一个有血性和良知的人,都不会残忍的去要求一个彻底丧失追寻个人应得收入合法手段、甚至自己和家人的最基本生存权利都遭到别人践踏、已沦落为乞丐的诚实的劳动者逆来顺受。

自古至今,中国人对非人待遇的忍受力,在世界上堪称模范,特别是当下中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对人权的要求其实比动物高不到哪里去的。如果不是侵害其人权行为超过了其能忍受的生存底线以下,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就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一群任人宰割的沉默的羔羊。以这样的视角来看王斌余案,当他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生存问题路全被堵死的时候,那些生活优裕的法学家居然有的还要求他“采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所受的委曲手段相当”;还说“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而全然无视讨债的王斌余是孙子,欠债的吴新国是老爷,首先使用恶语相加和拳脚伺候王斌余的是包工头及其帮凶。

王斌余杀人案,说到底,是一个恶序社会把一个心地善良,既知法守法又有是非判断能力的人逼到生存底线之下,逼迫他铤而走险,并在一伙恶人的欺凌下而走向犯罪的深渊。这样的社会秩序,没有王斌余来挑战,也会有其他的人来挑战,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中国的近代历史表明,当社会秩序恶化到某个社会群体的生存空间被挤压到生存底线以下的时候,社会走向解体将不可避免。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我认为处死王斌余,将会给社会明白无误的发出这样的信息:

1 法律是不值得尊重和敬畏的,杀人后再去自首是愚不可及的蠢举;

2 面对强势群体的欺凌,只能在逆来顺受和暴烈反抗之间作出选择,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

3 国家、制度、政府、法律已经不再站在了穷人一边,就是有理也不再护着你,你想怎么着就怎么着,看着办去吧。中国社会,究竟要朝哪个方向演进?王斌余是生还是死,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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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就是农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