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也谈农民工问题 (转)
2005年9月26日
(魏巍,我国著名军旅作家、诗人,他的长篇小说《地球上的红飘带》、报告文
学《谁是最可爱的人》最为人们所熟知。)
近来由新华社播发的《死囚王斌余的道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同情。网
上正为此纷纷议论。有人说:“面对即将死去的王斌余,中国的相关机构及其领
导人就应该下地狱,是他们的错误导致了王斌余的死亡。”有人说:“一个民工
因为要不回工资,他相信政府,去找了劳动部门,他相信法律,去了法院,但是
,是什么让他把刀高高举起?是谁把一个民工逼上了共和国的刑场?';此人最后高呼
道:“拯救民工王斌余就是拯救中国!”还有人尖锐地说:“人们在同情和声援王
斌余的同时,强烈地谴责那些将王斌余们逼入绝境的权贵黑心贼,愤怒地诘问这
种尖锐矛盾下的社会现状如何能够得到‘和谐’,严厉地声讨对包括广大民工在
内的极弱势群体的生存根本不予保障的现行制度和法律体系。”
的确,农民工是当今我国重大的社会问题。社会能否和谐稳定,要看我们对
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
由王斌余身上爆发的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也不是个人的悲剧
,而是社会的悲剧,时代悲剧。在王斌余事件发生的前后,还不知道全国会有多
少类似的事件。更多的是王斌余们的被打杀。《楚天金报》2005年9月10日报道,
“9月8日20多名在云南打工的湖北民工,在向包工头讨要工钱时遭到多名手持凶
器的歹徒攻击,一名湖北孝感籍民工当场被殴身亡,5名民工重伤。”《广州日报
》2005年8月21日消息,来自湖南的民工彭某,与他的几名老乡正在吃晚饭时,被
10多名男子殴打。结果彭某因抢救无效死亡,5名民工重伤。事件的起因不过是彭
某向他原来的老板讨要100元欠薪所致。”据《昆山视窗》网站消息,2005年1月
8日在无锡市东林广场六塔发生了黑社会劈杀讨要工钱的无辜民工的事件。当手无
寸铁的民工们拿着证件去领取他们一年劳动所得的时候,做梦也想不到厄运突然
降临。20名手持古巴刀的黑社会分子早已设好鸿门宴等这一伙无知的民工们,进
去一个砍一个,鲜血溅满了办公室和门外的道路。……”这就是今天中国千千万
万民工们面临的危境。勿庸讳言,这些问题决不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一个劳
资关系问题,阶级斗争问题。不过这种阶级斗争是资产者居于绝对优势,对弱势
劳动者所进行的罕见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下的阶级斗争。使人感到它带有相当浓重
的封建性野蛮性的色彩。对此我们必须正视它,勇于承认它,把它当作一个整体
问题来解决。仅仅应付式地解决一些枝节问题是没有用的。
农民工是在当前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下,也就是“三农”问题尚未解决的情
况下出现的。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最庞大的劳动群体,据称人数达到一亿左右
。同时,不能否认它又是劳动条件最恶劣,劳动时间最长,最苦,最累,充满危
险,待遇最低,且最受卑视的劳动群体,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是处于社会底
层的不幸的一群。
但是,千万不要忘,他们又是在我国社会中居于重要地位,贡献很大很大的
人群。试看我国大小城市,那一座又一座巍峨的高楼、工厂、立交桥,一条又一
条高速公路、地铁,哪一处不是他们亲手创造的呢?哪一座建筑物没有他们洒下的
鲜血和汗水呢?那些使我国被称为“世界工厂”的大量出口产品,哪一件不是出自
他们的劳动之手呢?那些出现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各大城市的繁荣,哪
里能离开他们的贡献呢?但是,他们的劳绩得到应有承认吗?他们受到的待遇合理
吗?他们过的是人的生活吗?
这正是当今社会不合理的地方,令人想不通的地方。即使这样,你到时候给
人发工资呀!还要变法儿克扣他们一点点可怜的收入,工资不仅不按月发放,年终
也不发,这不是耍无赖吗?甚至还要行凶打人,谁见过这样丑恶的强盗资本主义呢
?然而事实如此!近年来虽然政府对此三令五申,也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这正是王
斌余事件发生的原因。悲剧也正是由此产生的。事实的严峻性已向我们宣告:这
个社会已经倾斜得太厉害了,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正在死亡线上挣扎呻吟,不能正
常生活下去了。作为执政党再不进行阶级关系的调整,已经不能继续下去了。近
年来,在珠江三角洲等地出现的民工荒,是一个警号,已经说明再不改变现状,
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
为了调整阶级关系,使社会比较平衡比较和谐地向前发展,必须解决一系列
思想、立场和政策问题。
首先就要端正对农民工的认识,要给这个劳动群体定位。应当看到,在当前
我国城市大发展,农村有庞大剩余劳动力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力向城市大转移,是
历史的必然。事实证明,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事业中已经做出并且还要继续作出
伟大的贡献。应当承认,他们已经是我国伟大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把他
们当作工人阶级的成员,而不得再有任何轻视和卑视。把他们看作是“乡老赶”
、“打工仔”、“下等人”是完全错误的。既然他们已是劳动大军的主体,是国
家的领导阶级、国家的主人,我们就必须认真解决他们的问题。
第一,必须改善和提高他们的待遇。应当承认,目前他们的工资实在是太少
了,太低了,他们吃的是最粗劣的伙食,住的是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挤在一起的垃
圾窝,简直太不像话了。除去很可怜的工资外,几乎再没有什么福利。以王斌余
为例,他开始在天水打工,一天工资才11.5元,扣除4元的伙食费,仅拿7.5元,
每月不过300多元。即使按每天20元计算,月工资不过500多元,这实在是一种罕
见的超额的剥削。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残酷剥削也不过如此。在现代文明社会中
是决不允许的。我们应设身处地为他们想想,这些人都是远离家乡,抛妻离子,
既无法照顾年迈的父母,也不能抚育自己的子女。还有些夫妻双双在外打工,把
孤苦伶仃的子女留在家中,无人管教,这些子女被称为“留守孩子’;,据称全国有
一千万人.亲人缺失的伤害无法弥补。试想他们付出了何等的代价?现在这样低的
报酬合理吗?据鄙人拙见,凭他们劳动本身的苦重和他们付出的沉重代价,每月的
工资至少应达到1500元,才勉强说得过去。
第二,应严格重申《劳动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现在农民工的工时实在
是太长了,一般从早晨六点干到晚上六点,至少12个小时,有的甚至14个小时,
和旧社会差不多。这种苦重的劳动,简直是常人无法忍受的酷刑,是对生命的严
重摧残,也是工人对生命的透支。一个生龙活虎的年轻人,干不了几年就“报销
”了。更不要说那些遭受各种残伤的人留下终身的不幸。这种野蛮的剥削制度,
实在是违背人性的不人道的。八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制度压迫下
长期斗争的成果,到现在已经实行了一百多年了。我国在新中国建立后即实行了
这个制度,并行施了多年。这是见诸《劳动法》的明文规定。为什么现在不执行
了?这不是大倒退吗?为了爱护劳动者的生命,为了保持劳动者持续劳动的能力,
为了国家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对此重申,无论公私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八小时
工作制,违法者应当受到惩处。不得任意加班加点,偶尔加班者,必须付加班费
。
第三,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制度。在工业战线的众多部门中,都不免发生
各种职业病及因工致伤致残。为了爱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其继续劳动的
能力,没有一套严格的保护措施是不行的。现在许多厂家,为了追逐高额利润,
根本不顾工人死活,故意不与工人订立劳保合同。伤残没有人管,还要自己花钱
到医院看病。有害的劳动条件造成的职业病,更是比比皆是。据国家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提供的材料,我国已有两亿人受到职业病的侵害。广西职业病研究所所长
葛宪民说:全国有害有毒的企业已超过1600家,受职业病危害的人群也超过两亿
人。我国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和死亡数,均占世
界第一。这还不严重吗?
第四,必须把农民工所在之处的工会切实组建起来。在当前农民工自身的权
益屡受侵犯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工会组织,以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
。这对保持社会力量的平衡和稳定,促成社会和谐发展是不可少的。即以王斌余
事件为例,如果有工会组织,王斌余的问题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面与老板
谈判,商讨合理的解决办法,王斌余也就不致于登门讨债,引起那样的悲剧了。
一句话,必须赋予农民工主人翁的地位和民主的权力,使他们有说话的地方,有
解决问题的地方。这是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决定意义的一环。某些私营企业抗拒成
立工会的,应进行严厉警告。同时农民工本身也应深切了解,民主不是恩赐的,
是需要提高自身的阶级觉悟,加强自身的团结,挺起腰板,积极斗争才能实现的
。
以上不过是一点初步设想,也是《劳动法》范围所规定的。但能否实现,关
键还要看权力部门的态度。也就是说还要解决一个屁股问题,即屁股坐在哪一边
的问题。如果屁股坐在广大劳动者一边,坐在受压迫的农民工一边,解决上述问
题会是顺利成章的;如果屁股坐歪了,或只是口头上坐在农民工一边,而心眼里
是傍大款,唯恐与资产者追逐的高额利润的目标相抵触,那事情就难办了。例如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本来是一个不应该发生的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的法制
国家,无故拖欠农民工资,是违法的,是流氓无赖行为,是应当绳之以法的。事
实上政府对此也发过号召,做出过规定,也有劳动的调解机构和法律机关,但却
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是端正立场的问题了。一个执政党如果不能解决这个
问题,长期拖下去,难免就要失信于民了。
至于对王斌余案件的处理,也有一个立场问题。如果按抽象的法的概念看问
题,杀人偿命是自然的,如果按科学的世界观看问题,真正揭开问题的实质,第
一,老板对王斌余欠下的血汗钱硬是一拖再拖,耍赖不还,还纵凶聚众打人,是
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老板应负主要责任;第二,因为欠账不还,劳动所得落空
,王斌余事先曾找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它们都互相推脱,致事态越来越严重化
,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因素;第三,才是王斌余的个人
过失。由于他年轻,别人欠债不还,使得他无法生活,还打他,污辱他是狗,他
无法忍受了,对暴力起而反抗,产生了错误行动。实际上他只能负三分之一的责
任。如果要判刑,那个拖欠工资不还的老板也应当同时被判刑。仅仅把王斌余判
处死刑,那就是把三个因素造成的悲剧让他一个人承担了。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同时,应当深刻理解,我国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
法不是抽象的法,不是超阶级的法,更不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我们的法是
人民民主专政指导下的法。我们的法,如果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不能维
护那些受剥削受压迫的弱者的利益,就是失职了。因此,综合整个悲剧因素的造
成,判处王斌余必要的徒刑是合理的。要知道千千万万老百姓都睁着眼睛在注视
着这件事,考验我们的法律是在维护谁!
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