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顾>10年前的龙胆泻肝丸事件

龙胆泻肝丸——清火良药还是“致病”根源?

新华网 (2003-02-23 09:13:1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朱玉 张建平)

一封读者来信摆在记者的案头。

“我们是一群患尿毒症做透析治疗维持生命的病人。患尿毒症的病因是由于服用了北京同仁堂制药集团出品的“泻火、去火”的中成药龙胆泻肝丸导致。

我们服用此药的来源,有的是从北京市级医院门诊开出,有的是从本单位卫生所开出,有的是从国营药店购买。服用时间长的一至两年,短的两、三个月,按医嘱及药品说明服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们从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患者们投诉不断

记者首先找到了这封信的4位署名者之一张家瑞。

作家张家瑞的恶梦开始于2002年3月。此前,他因为经常出现中医所说的“上火”症状,开始服用有“清火”功能的龙胆泻肝丸。服用后,觉得十分对症;之后,他每逢“上火”,必服用此药,断断续续地服用了约半年。

病来如山倒。对张家瑞来说,疾病对他的打击近乎山崩地裂。突然间,原本身体健康的他被查出患有尿毒症;而且一经查出,很快就到了必须接受肾透析的程度。

如上的经历还有另一位署名者马文祖。这位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副教授,患上尿毒症前是一个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体格十分健壮、几乎没吃过什么药的人。1985年起,他因为耳鸣、便秘在单位卫生室开出龙胆泻肝丸间断服用。1999年,马教授参加体检发现肾功能受损。这时,他已经出现夜间尿量比白天多,有口渴、乏力、贫血,逐渐有食欲减退,恶心等症状。

无论是张家瑞还是马文祖,都已得到了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三级甲等医院肾内科的确诊,诊断结果近似:B超时发现双肾缩小,同时有乏力、贫血等症,肾穿刺症理诊断为马兜铃酸肾病,致病原因指向一个共同的药物——龙胆泻肝丸。

北京朝阳医院肾内科主任彭立人介绍说,她经手的病人中,在20多名尿毒症患者中,已有十几人经肾穿剌,被确诊为马兜铃酸肾症,其中的大部分人,有过服用龙胆泻肝丸的或长或短的服药史。

自1998年10月将第一例马兜铃酸肾病病人收入病房起,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肾内科陈文大夫表示,已有一百多例此类患者入住,其中最多的就是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的肾损害病人。

很多患者病情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但却对自己致病的原因懵然不知。大夫们因为接手此类病人多,致病原因往往是在反复追问既往服用药物时发现的。

龙胆泻肝丸是中成药,但许多中医都不知道服用后的副作用。北京崇文中医院的一位老中医,出身中医世家,因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经过与彭立人主任交谈后,他才恍然大悟。据他回忆,行医的爷爷经常开出龙胆泻肝丸,供自己和家人“上火”时服用。最后,他的爷爷,及同样行医、也有服用龙胆泻肝丸习惯的父亲均死于尿毒症。

龙胆泻肝丸被经常服用的患者称为“对败火的确有效”。它受到患者欢迎的重要原因,是它名列公费医疗药物目录,即使对自费患者来说,价格也不高。 国内虽有一些厂家同时生产此药,但在同名药物中,百年老字号同仁堂的产品因其传统悠久,更受青睐。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许多患者认为,中药相对西药,没有那么大的毒副作用。

医生呼吁慎用此药

医生们认为,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的原因是,这种药中有一味名叫关木通,关木通含马兜铃酸。由彭立人主任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名为“药物引起肾脏损害”的资料中,明确指出,部分药物可导致进展性肾衰竭或慢性肾衰竭,其起病隐匿,病程进展缓慢,但临床后果十分严重。这种被称为“不声不响的肾损害”,就是带给张家瑞等病人晴空霹雳的原因。彭立人主任形容因马兜铃酸导致肾病患者的病理情况是:“看一眼你永远不会忘,它被称为寡细胞性肾间质纤维化,像荒芜一片的荒漠。”

这份资料特地将含马兜铃酸的中药列出,为了醒目,还将字样放大并变成红色,它们是:关木通、广防已、青木香、马兜铃、天仙藤、寻骨风、朱砂莲等。值得注意的是,资料还提示,长期小剂量服用含马兜铃酸药物,不但可以导致慢性肾衰竭,而且还可能致癌,尤其是泌尿系统及消化系统癌症,如膀胱癌、肾盂及输尿管癌。

据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我国近年来每年约有19.2万人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由于肾脏的生理特点,它成为药物中毒的主要靶器官。据了解,马兜铃酸造成的肾损害,医学上最初报道于1964年,因其只是个例,所以未引起医务界的重视。1993年,比利时医学界发现马兜铃酸导致肾病,国外将其称为“中草药肾病”。1998年,南京军区总医院报告了关木通可引发慢性肾损害的病例,引起了医务界的警觉。几位专门从事肾内科研究的大夫说,包括龙胆泻肝丸之类含马兜铃酸的中成药可以导致肾衰竭,各大医院的肾内科大夫尽人皆知。在肾内科的学术年会上,甚至出现了关于马兜铃酸肾病的专题,提请大家注意诊治。此外,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分会主任委员谌贻璞教授等人,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的问题,并不断呼吁健全中药的检验手段,以图更为科学地使用祖国传统医药。

为了不轻率地给一种或几种药物下结论,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等用龙胆泻肝丸的主要成份关木通,进行了动物实验。结果大鼠的药物反应与人相同:大剂量给药,大鼠出现急性肾损害症状;长期小剂量间断给药,导致慢性肾损害。

未见厂家告知患者

记者就患者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一事采访了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姓李的主任答复说,国家药监局已接到了有关这个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根据接到的报告,这个药可能会给一些患者带来肾损害。2002年7月,国家药监局已经通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向有关企业、医疗机构和各地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通报这个情况。目前,国家药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关注此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她特别提醒患者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此药。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品质保证部刘建国说,原来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中含有的“关木通”,原料中有马兜铃酸成份,国外一些患者在服用含有马兜铃酸成份的其它药物时出现肾损害的问题,同仁堂也接到了国内患者的咨询。鉴于国外出现的病例报告,同仁堂于2001年下半年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不含马兜铃酸成份的“木通”代替“关木通”。2002年11月20日,国家药典委员会正式批准这个申请,同仁堂已停止生产含有“关木通”成份的龙胆泻肝丸。

刘建国说,目前市场上可能还有一些老配方的龙胆泻肝丸销售。但是,如果患者严格按照药品的说明书、严格按照医嘱服药,不会出现损害肾脏的问题。记者随即调阅了资料,未发现同仁堂提请患者慎服龙胆泻肝丸及回收含马兜铃酸的龙胆泻肝丸的新闻或公告。

记者走入北京一家药房,发现货架上有两种产自不同厂家的龙胆泻肝丸。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包装上印刷的药物成份中未出现木通或关木通字眼,承德一家厂家生产的龙胆泻肝丸药物成份上赫然在目:关木通。

据几家大医院反映,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导致尿毒症被送入医院的患者还在不断出现,而且,这种悄然出现的慢性肾衰竭是不可逆的永久损害。(完)

同仁堂就龙胆泻肝丸事件索赔问题表态2003-04-01

几经周折,3月26日下午1点,记者应约来到位于北京崇文门外大街的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就龙胆泻肝丸导致一些人肾衰竭问题,采访了宣传部部长金永年。

龙胆泻肝丸导致肾衰竭

记者: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中的关木通,现在已经被多家医院证实其中的马兜铃酸导致一些人患上了肾衰竭,是这样的吗?

金永年:是这样。

市场上还有旧的龙胆泻肝丸

记者:同仁堂现在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

金永年:实际上,含有马兜铃酸成分的中药材不光存在于龙胆泻肝丸这一种中成药中,好多种中成药中都有。因为,就药品来讲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包括西药也一样。在治疗过程当中,你不能说它没有毒副作用。西药可能更厉害一点,毒性更甚于中药。中药相对来说它的毒副作用要少一些,但有些成分也容易给病人造成损害,如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中国使用中药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关于马兜铃酸的问题,早几年在国外就有发现。因为同仁堂的产品国外都有销售,我们接到这种不良反应的消息之后,及时地向国家药监部门、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提出了修改配方的建议。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是整个中药行业的问题,决不仅仅是同仁堂一个企业的问题。全国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有200多家,之所以点出同仁堂,是因为现在同仁堂名气太大了。

我们是最早向国家药典委提出修改配方建议的,而且是几次。作为药典委也好,国家药品管理部门也好,要改变一种药品或要取消一种药品,都是非常慎重的。毕竟中药的使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一种药采取判死刑的态度,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涉及到影响的范围,国家是比较慎重的。我们同仁堂既然属于药品生产企业,就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典委的要求去做。比如说,药典委规定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使用关木通,你就得使用关木通,如果你不使用关木通,就是伪劣假药。基于国外有些反映,加上我们的科学论证,关木通也有好多与人体有益的成分,比如提高人体免疫力等等,这个媒体都没有报道过。并不是说这一种药就是对人体肾功能有损害。我们给药典委提供修改报告以后,药典委于去年11月份,批准了同仁堂的要求,改变配方,用木通代替关木通。但没有对全国的制药厂下文。龙胆泻肝丸事件披露之后,国家药监局也下文要停止使用关木通。药典委批准我们同仁堂用木通代替关木通之后,我们就开始采取措施。但因为木通资源问题、原料供应问题,新产品生产一直没有跟上。因此,现在市场上还有一些原先生产的含有关木通成分的龙胆泻肝丸。

龙胆泻肝丸现在按照处方药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服用。这么多年了没有出现问题,出问题也就是这一二年的事情。我国药品召回制度还不完善,市面上还有旧的龙胆泻肝丸存在。

记者:关木通和木通区别在哪里?

金永年:关木通是东北出产的。木通分白木通、三叶木通和川木通,是南方出产的。这些木通跟关木通的最大区别就是不含马兜铃酸成分。

召回有害产品要经过国家批准

记者:您刚才说现在市场上还有一些旧的(含有马兜铃酸)龙胆泻肝丸,国家还没有明文通知予以召回,企业召回有害产品还要经过国家批准吗?

金永年:当然了。比如说,天津的康泰克就是国家药监局明令要限期召回的。因为龙胆泻肝丸不是同仁堂一家生产,涉及那么多的厂家。其实,现在药监局包括中医药界也对这个产品有不同的认识。据我们了解,在前一阶段有很多人是属于没有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服用的。因为它具有泻下的作用,把它当成了一种减肥药、美容药。滥服处方药,当然很容易发生副作用。中药中含有大毒、中毒、小毒的药太多了,比如砒霜,关键看你是否合理地用药。为什么没有召回,因为龙胆泻肝丸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中成药。经过几百年的使用是有好处的,并不是有害的,如果是有害的,早就不允许生产了。至于给有些人造成了肾损害,我觉得不能完全归罪于龙胆泻肝丸,应该有科学的证据。

记者:龙胆泻肝丸一直就是处方药,还是事件发生后才改为处方药呢?

金永年:一直就是。因为它一直没有进入非处方药管理,既然没有进入非处方药管理,那么它就应该按照处方药管理。

患者应当告药典委

记者:现在同仁堂对患者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

金永年:作为同仁堂来讲,很难说我们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要看患者指向明确不明确。比如说这个人得了肾衰竭了,假如这个患者要告生产厂家,也告不到我们头上,因为我们是按照药典合理合法生产的,不是我们独创的药品。如果要告,应当告国家药典委,药典委员会要承担责任。药典规定我们用什么药生产,我们就用什么药生产。它要求我们用关木通,我们就不能用川木通代替,如果用就是违法,属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这是一点都不能含糊的。如果一旦有患者告同仁堂,他(她)的主体告错了——指向主体应该是谁要求这么生产的,也就是药典委员会。

记者:去年美国杨森制药公司因为“西沙比利”导致一人死亡之后,杨森公司立即将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召回,如果不召回,一旦被告上法庭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倾家荡产。他们在召回时,是否也要像我们要等有关部门批准呢?

金永年:他们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比如杨森研制了一种新药,如果有问题,就要实行召回,不召回承担的责任就大了。同仁堂也有自己的保护品种,比如同仁堂的牛黄清心丸,是我们自己研制的产品,配方是不对外的。如果出现问题,我们肯定要进行召回,绝对要承担责任的。比如,有的人因为吸烟引起肺癌,他一辈子抽的就是某种牌子的香烟,指向十分明确。你要告同仁堂,说我就是吃同仁堂龙胆泻肝丸得病了,那么,首先要状告医生,为什么让我吃这种药;另外,要告制订药物配方的药典委。

从国内来讲,要站在国家民族的利益上,对中药尽量予以保护。中药生产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为中药走向世界打好基础。

龙胆泻肝丸受害者集体起诉老字号同仁堂
2004年2月25日 作者: 程刚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患者:“我们要起诉同仁堂!”

2月22日下午,47岁的吴淑敏准时来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同时赶到的还有她的27名“同伴”。“我们要起诉同仁堂!”吴淑敏说。

吴淑敏们都曾经是清火良药龙胆泻肝丸的长期服用者。但在服用一段时间后,却开始出现夜间尿量比白天多的现象,并有口渴、乏力、贫血、食欲减退、恶心等症状。到医院诊断的结果也惊人地近似:B超时发现双肾缩小,肾穿刺症理诊断为马兜铃酸肾病。后来他们发现,龙胆泻肝丸中的一种重要原料关木通即含有可导致肾病的马兜铃酸。

为此,他们决定起诉拥有335年历史的老字号——同仁堂。

2月22日,20多名受害者在一张委托授权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正式委托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当他们集体诉讼的代理人。

像很多病友一样,今年不到50岁的傅女士现在不得不戴上厚厚的口罩。因为肾衰竭,她的抵抗力急剧下降,对正常人来说可能是很轻微的一次感冒病毒侵袭,对她来说可能就是致命的灾难。“你无法感受到,一个正常人突然变成了废人的那种可怕经历。”傅说。

几年前,傅女士开始出现服用龙胆泻肝丸之后的不适症状。自那以后,她因为身体虚弱已无法正常上班,“包括我的饮食起居都无法自理,要让丈夫甚至孩子来照顾。我成了一个废人。”

从确诊为尿毒症至今,傅女士已花费了近20万元的治疗费。这对傅女士一家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只要得上这种病,就等于被宣判了无期徒刑。”去年8月,吴淑敏做了肾移植手术,但这只能保住她的生命。她现在必须定期到医院复查,并终身服用药物。

为看病,吴淑敏已经欠了10多万元的债。

46岁的王春华在去年看到媒体有马兜铃酸可致肾病的报道后,才明白,自己一直服用的药物居然是肾病元凶。“当时我就动过提起诉讼的念头,但对具体要告谁,官司能不能打赢,我心里没底。”她说。

春节前,几位患者几经周折找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卓小勤,希望他能够提供维权帮助。卓曾经在轰动一时的“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中为受害人辩护。学医出身的卓小勤在医疗卫生法律方面素有研究,曾参与卫生部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由于代理集体诉讼工作量非常大,卓小勤找到炜衡律师事务所,希望能一起为这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2月1日,10多位受害人在炜衡律师事务所开了第一次见面会,内容是商议如何提起集体诉讼。“我们很多人事先都不认识,都是在各医院肾科治疗的病友一个通知一个的。”王春华说。

李肖霖律师告诉记者,代理此案,事务所仅象征性地收取了一些费用,“此案暴露了我国现行的医药法律、医药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的制度弊病,我们希望能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并促使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我们更为看重的社会效益。”

同仁堂:我们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2月23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金永年称,公司尚未得到有关消费者准备提起集团诉讼的消息。“作为一家值得信赖的老字号企业,我们认为自己在龙胆泻肝丸事件上为消费者尽到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起诉的主体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仍然要以法庭的最后认定为准。”金永年说。

金永年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当于制药的法律,同仁堂集团二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是严格按照药典配方,并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报审批、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我们认为,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生产经营,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不良反应,但只要遵医嘱适时适量地服用,不会对身体造成过大伤害。具体就龙胆泻肝丸而言也是如此。”金永年解释说,“而且,同仁堂早于2000年就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了马兜铃酸可能导致肾病的情况,并于2001年下半年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不含马兜铃酸成分的木通代替关木通。”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仅仅要求企业对药品的不良反应作出报告,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认为同仁堂已经对患者尽责了。”金永年说。

但既然企业早就作过报告和改变配方的申请,为何药监部门却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呢?“作为被监管的企业,我们无权评说这个问题。”金永年回答说。

有的国家颁布专门的法规,由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监测、研究事业的发展。“我们早就呼吁过,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类似的药品补偿制度。尽管同仁堂不应为该事件承担过多责任,但现在已经给同仁堂的声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这家老字号工作了10年的金永年痛心地说。 (程刚)

龙胆泻肝丸事件暴露制度弊病

新药审批制度执行缺陷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缺失 毒性药物召回制度失范 药品说明书监管不力

“龙胆泻肝丸事件暴露了我们国家现行的医药法律、医药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的制度弊病。”卓小勤律师说。

他介绍说,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新药审批程序,一种药物的行政审批,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验等三个阶段,并只有在严格确认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才能投入生产。“为了公众安全,这个审批程序极为严格,通常需要经历几年时间。”

“在如此严格的审批程序下,对肾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龙胆泻肝丸如何顺利通过了审批,这是个值得检讨的问题。”卓小勤说。

“龙胆泻肝丸事件还充分暴露了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监测制度的缺失。”卓小勤指出。有报道表明,马兜铃酸造成的肾损害,医学上最初报道于1964年,国外将其称为“中草药肾病”。加拿大政府甚至为此向公众发出谨慎使用龙胆泻肝丸的提醒。

“同仁堂在2000年向药监局报告了这一问题,但当时并未引起药监局足够重视。事实上,我们的法律里仅规定了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向公众告知和对毒性药物的召回制度。”卓小勤强调。

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是国家药监局于1999年公布的第一批经过审定的非处方药。这意味着,不必非得经过医生的处方,消费者在任何一家药店即可随意购买到。

此事去年被披露后,国家药监局立即将龙胆泻肝丸从非处方药的名单中删除,并要求厂家变更配方。这表明药监局承认了此药应作为处方药管理,以此来限制患者可能的超剂量服用。

国家药监局《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规定,中药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药品名称、主要成分、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内容。但有些企业生产的龙胆泻肝丸的说明书却没有不良反应、禁忌症这样重要的内容。“显然,药监部门对龙胆泻肝丸说明书中明显存在的问题未尽到监管职责。”卓小勤说。

受害人王春华说,大家之所以决定提起集体诉讼,更希望以此案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并促使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

北京龙胆泻肝丸案驳回起诉
瞿文超 李宗品
《法治经纬》2005年第8期
7月6日下午,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冯萍萍、王春华状告同仁堂龙胆泻肝丸致病一案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追加原告,在7月6日的审理中本定于要在10日后开庭审理的李树花起诉北京安定医院和同仁堂一案也被法庭认为与这两个案件性质相似,在昨天被驳回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为,同仁堂和同仁堂公司北京中药二厂“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是合法经销的药品,原告对龙胆泻肝丸的成分、药性和效用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确认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3名原告的起诉。

庭审情况
7月5日下午1时30分,备受国内各界关注的“龙胆泻肝丸”案件首次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因指控龙胆泻肝丸导致肾损害,两名自然人王春华、冯萍萍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北京同仁堂集团及同仁堂中药二厂告上法庭,同时提出包括住院医药费、伙食补助、精神补偿费等总计近40万元的赔偿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庭上进行了长达4个小时的激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该案在今天下午继续审理。
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王春华1999-2002年期间服用同仁堂中药二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180袋,另一原告冯萍萍2001-2002年间服用该药品80余袋。后两人经医院诊断分别患有慢性肾小管衰竭和慢性间质性肾病(马兜铃酸肾病)。医院诊断书明示该疾病与服用龙胆泻肝丸有很大关联,因该药品中所含成分“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具有肾毒性。由于原告未能保留购品,同一家药店拒绝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只承认药店的龙胆泻肝丸惟一进货渠道为同仁堂中药二厂。原告代理人认为,早在2001年被告即已知晓龙胆泻肝丸的肾毒性,并向国家药品主管部门提出过用“木通”替换“关木通”,但却从未在说明书中向消费者提示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的肾毒性”,违反了国家关于非处方药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被告同仁堂集团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两点:一是所服药品为同仁堂生产;二是原告所患疾病与龙胆泻肝丸直接关联。同时,被告代理人一再强调,被告产品一直是依法生产、合法销售,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产品设计缺陷,说明书也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示,而且一直作为处方药在生产。投入流通市场时,国内尚无科学证明马兜铃酸具有肾毒性。据悉,2004年底前后,北京市高院曾因证据不足直接驳回了另两名自然人关于龙胆泻肝丸肾毒性案件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外的等待者
下午一点,另外几位与本案有关的患者早早来到了庭审现场。因为其他原因,他们没能进入庭审现场。在庭审现场外,记者和他们聊了起来。
高士敏,女,56岁,原地坛小学教师,从1994年到1997年大概服用了400多袋龙胆泻肝丸。1998年,高士敏在协和医院检查出晚期尿毒症。除了换肾花7万多元,目前,她每月的治疗费还需要5000多元。
宋素萍,女,47岁,原北京装饰布厂工人。从1999年开始吃龙胆泻肝丸,2004年1月份,在北大第一医院检查出患有尿毒症。今年1月份,她在崇文区法院提起了对同仁堂的诉讼,被驳回后,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还在等待结果。

原告仍有信心胜诉
庭审结束后,当记者问起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对官司胜诉的把握有多大时,被告同仁堂的诉讼代理人、阎如玉律师表示,一切听法院判决,目前不好发表评论。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卓小勤则表示,原告的证据比较充分,在正常情况下,胜诉应该没有问题。
6日下午,法庭宣告了前述裁定。裁定宣读后,3名原告当场提出上诉。同时,将保留起诉龙胆泻肝丸的经销商中友百货的权利。
闭庭后,委托代理人卓小勤表示:同仁堂龙胆泻肝丸所谓的“合法药品”实际上是形式上的合法,同仁堂不能以其药品说明书是经过行政机关审定的来推脱责任。他认为,龙胆泻肝丸里的“关木通”成分被认定有毒后,作为医药企业应该本着对消费者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负责的精神,负有采取如社会公告或在原说明书上作警示性说明的方法来提醒消费者的责任。
另据了解,目前,在北京法院受理的对同仁堂的民事起诉中,有6件被驳回、一件败诉。另外还有20多位消费者起诉同仁堂,没被法院受理。

举证倒置破解龙胆泻肝丸案僵局 服药受害者获赔
2005年07月28日新京报
□本报记者宫靖内蒙古赤峰报道

今年6月20日,内蒙古赤峰翁牛特旗(相当于县,以下简称翁旗)居民王小华收到了

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这份落款为5月27日的判决书认定,原告王小华从被告翁旗医药公司购买、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肾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支持其所有诉讼主张,并判赔3.9304万元。

新华社于7月17日播发消息,称该案是全国众多的龙胆泻肝丸受害者首次获判赔的案例。有法学界人士认为,王小华的胜诉将可能对国内其他“龙丸”案有一定影响,并有可能成为“龙丸”系列案件的突破口。

“龙丸”案道阻且长

从2003年3月至今,国内不断出现消费者向龙胆泻肝丸生产厂家索赔的案例,仅北京就达7起,另外还有20多位消费者起诉同仁堂未被法院受理。业内人士将这些案件统称为“龙丸”案。

当年2月,新华社以系列报道方式首度向公众披露,龙胆泻肝丸因所含成分“关木通”含马兜铃酸而可能导致尿毒症,引起社会巨大反响。

新华社报道的数字显示,全国有200多家药厂曾生产过龙胆泻肝丸,致病人数约10万人。2003年4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2005年版的我国《药典》,已将关木通删去。

在之前“龙丸”系列索赔案中,被告同仁堂等生产厂家并未否认“关木通肾毒性”问题,但向法庭提出,原告混淆了“马兜铃酸”、“关木通”和“龙胆泻肝丸”三个概念:“单味中草药的毒性不等于复方中成药的毒性,这是中医药的基本常识。”

从国家药监局2003年的相关文件反观,监管层既未确认龙胆泻肝丸的肾毒性,也未召回企业此前生产的含有关木通各类产品。

事实上,这正是龙丸系列案件至今未解之悬念———关木通有毒是否等于龙胆泻肝丸有毒?应由谁来举证?假如此前确有患者因长期服用含有关木通的药品,已经产生了肾损害,谁来对他们负责?

此前,有律师曾向媒体描述一种举证悖论的现实:“你必须先到公证处去,验证你的肾没有问题,然后当着公证员的面吃下相关企业的两盒药,你再去检查发现了肾衰,然后你才能够告。”

由于消费者不能自证服用龙胆泻肝丸与肾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等原因,在王小华案之前,从未有消费者在“龙丸”案中胜诉(相关报道见本报今年1月19日核心报道:《龙胆泻肝丸案举证悖论》)。

起诉经销商

7月22日中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旗,46岁的王小华戴上眼镜,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看了一遍。她记不清这是第多少次看这份判决书了。

在“龙丸”系列案中,王小华还占据了一个引人瞩目的“全国之最”。她是全国第一个起诉药品经销商的。

2002年7月,王小华到赤峰市考药师证,发现自己突然无力爬上培训地点所在的4楼。赤峰市第二医院查出:王小华“双肾缩孝受损、肌肝尿素氮明显升高”。同年8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认为:王小华患“慢性肾衰、慢性间质性肾炎、肾性贫血”。同时,王的病历上,被医生写上“二年来,经常服龙胆泻肝丸”。

今年4月6日,王小华走进位于翁旗新华街的法院立案大厅,正式起诉自己昔日工作的公司翁旗医药公司。

王小华曾是赤峰医药集团公司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以下简称翁旗医药公司)的一名职工,并在该公司下属的新华药店任营业员10多年。

“每次‘上火’,我都请坐堂医生开龙胆泻肝丸,怕同事说闲话(指从药店白拿药品),我保留了所有买药处方和收据。”王小华告诉本报记者。

此前,该公司历年为王小华进行的体检,以及卫生部门发给王的健康证表明,王小华在2000年之前没有重大疾病,也没有肾病史。

代理律师卓小勤解释说,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

翁旗法院民事二庭相关人员证实,他们在分析案情后认为,王小华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缺陷产品”

5月13日上午9点,坐落在翁旗一间破旧院(原交警队办公地点)内的翁旗法院民事二庭庄严的国徽下,是半旧的高背法官椅。

随着审判长的范文革的法槌声响起,备受舆论关注的王小华状告翁旗医药公司案正式开庭。

王小华因病未到庭,京城律师李肖霖和卓小勤坐在原告席上。被告方翁旗医药公司由公司上级单位赤峰医药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杜小平应诉。

经过长达4个小时庭审,法官归纳本案焦点有4个:1、原告服用的药品是否是被告销售的;2、药品中的关木通是否有肾毒性;3、因果关系;4、被告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

一位合议庭成员说,经过审理,原告有足够的证据(7张处方及众多证人证言)表明,龙胆泻肝丸是从翁旗医药公司下设的新华药店购得。而国家药监局的相关报告表明,关木通具有肾毒性,而王小华服用的北京同仁堂的龙胆泻肝丸,也证实含有关木通。

格外引人瞩目的是,翁旗法院判决书首次将北京同仁堂生产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判定为“缺陷产品”。

一位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缺陷产品在法律上的定义主要包括三种,即设计、制作和说明缺陷,龙胆泻肝丸的制作不存在缺陷,但设计和说明有明显缺陷。

最终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为,涉案的龙胆泻肝丸由于含有肾损害毒性的关木通,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而在被告销售的龙但泻肝丸的说明书中又未向消费者告知,这说明涉案的龙胆泻肝丸存在着设计、说明的缺陷,属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产品。“

举证倒置解“珍珑局”

至此本案最后一个也是最核心一个焦点:王小华购买和服用被告销售的龙胆泻肝丸,与其肾损害是否够成因果关系,引起了庭审各方的关注。

事实上,在本案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小平律师也提出了类似的质疑,要求法庭“进一步查明,并作出相应的认定”。

卓小勤和李肖霖告诉记者,“因果关系”是国内所有“龙丸”案的关键(如本文前段所述)。因果关系成立,消费者将胜诉,不成立,消费者败诉。而北京的“龙丸”系列案中,法院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要患者自己证实上述问题。

“我国公民普遍没有贯穿一生的病例档案,公民自己又没有条件进行药学实验,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确实没在家偷偷吃其他药来伤害自己的肾。”卓小勤说官司按这个思路打下去,不会有任何一个消费者告赢‘龙丸’案。

7月21日下午,翁旗法院一位合议庭成员告诉本报记者,最终合议庭认为具体到本案,根据证据公平原则,王小华作为普通消费者,处于明显劣势。而医药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医药经销企业,处于明显强势,“举证责任在于翁旗医药公司,而不是王小华。”

被告方代理人杜小平接受采访时认为,法庭的这种做法,实际就是人们通常讲的“举证倒置”。

但杜小平认为医药公司也并非“强势”,因为医药公司仅是药品经营企业,尽管生产厂家的产品有缺陷,但其设计、说明也都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并非三无企业生产的三无产品,医药公司无能力也无义务审查。

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法学专家了解了案情后则认为,翁旗法院依据的是“优势证据理论”断案,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进步。

最终,由于被告翁旗医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原告过去有肾病史,也不能证实关木通和其经销的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对人体无肾损害,更证明不了王小华服用了其他致肾损害的药物。法院认定王小华购买和服用被告销售的龙胆泻肝丸,与其肾损害的因果关系成立。

“我们意识到了社会对‘龙丸’案的高度关注,判决是法院慎重研究后作出的。我们无意在全国法院中标新立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合议庭成员说。

经销商服判存疑

“官司判我们败诉了,但不代表我就完全同意判决书。”7月22日下午,赤峰市松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杜小平空空荡荡的办公台上只摆着一份4页纸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因果关系部分,被密密麻麻写满了反驳意见。

判决书6月20日送达后,在法定的15天上诉期内,翁旗医药公司没有上诉。

“总体上,判决是有道理的,我们愿意服判”,但杜小平表示,原告在法庭上申请了因果关系鉴定,法庭最终也没鉴定,现在这种模糊的判决为我们今后再向北京同仁堂讨要说法制造了困难。

原是赤峰市医药集团公司职工的杜小平,对药业深有了解。仅在赤峰药业集团内部,除王小华外,近年就有韩丽娟(音)、李国真(音)两名职工被怀疑吃龙胆泻肝丸致肾损害。

记者看到了杜小平近期完成的一篇论文《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其中心事件就是国内沸沸扬扬的“龙丸”系列案,其同情患者的一面,在论文中显露无遗。

京城“龙丸”案现状

虽然在内蒙古打赢了官司,但李肖霖和卓小勤两位律师心情并不轻松。此前,他们在北京代理了多起“龙丸”案,“7起被法院受理,涉及同仁堂的民事起诉中6件被驳回,一件败诉”。

就在新华社播发王小华案消息的前10天,京城消费者王春华、冯萍萍起诉同仁堂案被一审法院驳回。同日,消费者李树花的起诉也被驳回。

7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同仁堂和同仁堂公司北京中药二厂“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是合法经销的药品,(3名)原告对龙胆泻肝丸的成分、药性和效用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确认的范围”。

与1000多公里外北京的其他“龙丸”案当事人相比,王小华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因为翁旗法院于4月6日当天就受理了她的案件。甚至,法院鉴于王家经济困难,对案件受理费2400元进行减半,并同意王缓缴此费。而王小华证实,此费至今也没缴。

翁旗法院民事二庭相关人员表示,他们事先对北京多家法院不予受理“龙丸”案“有所耳闻”,但不便对此发表看法。

“龙丸”案未了局

李肖霖和卓小勤两位律师乐观地估计,此次起诉经销商案的胜诉,将极大改变目前全国“龙丸”案的被动局面。

有熟悉内情人士分析,李、卓两人在全国“龙丸”案陷入困境之时,无偿援助王小华打了一个起诉经销商的官司,意在摆脱北京同仁堂的注意。策略应是告赢经销商转头再告同仁堂。

一个事实是,在王小华案中,原告方一改以往“龙丸”案数十万、上百万的高索赔标的,只要求赔区区不到4万元,而这些钱只够王小华维持一年生命而已。

该人士认为,“法院现已认定同仁堂龙胆泻肝丸为缺陷产品,又认定了最关键的‘因果关系’,再与生产商打官司的时机已成熟”。

“我肯定还要告北京同仁堂。”王小华对记者强调。目前,她靠不间断的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每月花费达4000元左右。

而律师李肖霖和卓小勤则证实,他们已就王小华起诉北京同仁堂案,进入准备阶段,“诉讼地极可能还选在翁旗”。

就在记者赶赴赤峰采访期间,北京同仁堂华北地区销售经理也在向赤峰市医药界人士刘文生了解此案详情。7月23日下午5时左右,刘文生在电话里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已将判决详情转给北京同仁堂方面。

翁旗医药公司的上级公司赤峰医药集团公司也高度关注此案。杜小平说,他们已初步决定,在适当时机会将北京同仁堂告上法庭,因为“我们不想代人受过”。

报道众多,百度即可,同仁堂的推卸和不负责任令人发指。药典都这么不负责任,中国中药之混乱可见一斑,
废医验药势在必行。

出现这样的事件,其实就是人们对于因果规律不了解导致的。
世间的万法,都是因缘聚合而产生的结果,正是因为因缘的聚合,所以产生的结果也会各各不同;抑或说,虽然果相同,因却可能不同。
我们看中医的“辨证施治”,就是对“因果律”的绝好使用。中医是针对个人下药的,它一定要把这个人的各个方面都了解了,然后在开始针对性的出方。所以,有时候它似乎不是在看病,而是在调理身体。虽然在某个时期,中医的某个药方似乎可以针对某种疾病有奇效,但是,你要知道,那不过是正好在那个时期群体的特征大体相当,所以大家服用都会有效果。同样,即使这个时期,也不能排除个体的差异。因为中医知道,同样的病象,原因可能会因人而不同,所以不一定能够用同样的方子来解决,而必须“辨证施治”。
所以,中医其实不会针对某个病象出某种药(即使有,也是一个权宜之计),那个是西医的做法。我们现在用西医的做法去套中医,那么出现什么中毒啊、败血啊等等西医的症状,而反过来说中医有某某问题等,这个就很无奈了。